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积极探索党务公开途径,不断完善党务公开制度、丰富党务公开内容、创新党务公开形式,不断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各项权利,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学校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第四条 实行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是:发扬民主,保障权利;积极稳妥,务求实效;分类实施,统筹推进;依规依法,程序正当。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全校性党务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分工、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干部选任、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创先争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年度考核评价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六条 下列党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的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党务信息;
(三)其他。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时限
第七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内容,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以因地制宜、简便高效为原则,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有效公开。
(一)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汇编)文件、编发简报、干部教育培训、在党员活动室以及局域网发布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向社会公开的,将采取学校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党务公开栏、校报校刊、广播电视、电子屏幕等形式公开发布。
第九条 学校党务公开一般按以下程序:
(一)制定目录。制定党务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
(二)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各院级党组织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报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公开;
(三)收集反馈。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设立公开联系电话、意见箱、确定来信来访接待日等多种形式,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查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四)归档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党务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条 学校党务公开的时限: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规定相应的公开时限,主要分为四种:对于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将长期公开;对于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对于为党员、群众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予以公开;对于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党员发展公示等即时性工作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机制。党组织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审查制度,严格依据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公开。对内容是否涉密不明确或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定密权限报国家保密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机制。党组织有关部门在提出公开事项时,对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的重大事项,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三条 政策解读机制。党组织有关部门在发布重要党务信息时,应当同步推进相关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积极运用党务公开平台和载体进行权威解读。
第十四条 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机制。党组织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宣传、新闻、管理信息中心等部门做好党务公开舆情监测反馈,密切关注公开信息的舆情动向,增强舆情研判的科学性,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和新闻媒体舆论稳定可控。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机制。将党务公开应急处置纳入各级应急处置工作范围,在监测到因党务公开引发的突发事件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动态、准确、权威地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应对、妥善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考核办法和标准,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每年适时向有关党员和上级党组织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由党委办公室围绕党务公开时度效等,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并督促推动整改。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在党务公开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或未按规定程序公开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擅自扩大或缩小公开范围的;
(四)违反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五)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拒绝、干扰、阻挠对党务公开的检查监督,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
(七)其他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建立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学校信息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学校信息公开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务公开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郑州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